发布时间:2020-07-17 浏览:312
近日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公告》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、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。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。
据悉,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审议通过,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。资源税是我国一种重要的地方税,涉及能源矿产、金属矿产、非金属矿产、水气矿产和盐等五大类税目。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落地,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就征管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,让法律条文更具操作性,以更好地保护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权益。
《公告》明确,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,实行“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有关资料留存备查”的办理方式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据了解,资源税法规定了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(层)气;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,减征30%资源税等多种减免情形。
此外,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规定,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由省、区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,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%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,各地基本都是按照50%的最高幅度减征的。
(据《经济日报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