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0-07-17 浏览:763
·张成银
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、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,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。近两年来,集团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,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,但一些子公司仍然存在董监高和有关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、法人治理结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不健全、各治理主体职责划分不清晰、会议议事和履职行为不规范等问题,与改革要求还有一定差距。集团各级子公司要切实把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作为国企改革的“先手棋”、规范治理的“必修课”,按照政治过硬、本领高强的要求,咬定目标,练功补习,赶考发力,下大力气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坚实保障。
一、深刻认识法人治理结构的重大意义
1、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核心。公司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法人,只有建立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,才能使公司法人有效运转起来,这一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就是法人治理结构。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,公司应当以产权关系为基础,以委托代理关系为标志,以公司章程为准绳,构建以股东(大)会、党组织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经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,并通过厘清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,明确所有者、决策者、经营者、监督者的权力和义务,解决谁来决策、决策什么,谁来执行、执行什么,谁来监督、监督什么的问题,进而实现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、协调运转、有效制衡的格局。因此,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公司,犹如基石之于高楼,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核心和基础,唯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。
2、法人治理结构是国企改革的关键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,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,必须一以贯之;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,必须一以贯之。省委楼阳生书记在4月17日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会议上强调:推进国有企业改革,实现“根上改、制上破、治上立”,必须健全完善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。可见,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在国企改革中具有支柱地位、关键作用。集团各级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,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自身实际,建设好包括股东(大)会、党组织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经理层等在内的组织体系,制订好包括公司章程、议事规则、职责清单等在内的制度体系,切实发挥好股东(大)会管资本作用,党组织领导作用,董事会决策作用,监事会监督作用,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,促进改革行稳致远。
3、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的保障。体制决定机制,机制决定活力,活力决定发展。只有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明确出资人管资本功能,坚持党的领导,落实董事会职权,维护经理层经营自主权,完善监督机制,才能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,强化内部控制,实现科学决策,完善经营管理,防范化解风险,提升经营质效,增强企业的竞争力、影响力,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根本目标。
二、目前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
1、公司章程不完善。一些子公司对章程重视不够,内容不够科学完善;有的董监高和办事机构人员对公司章程不熟悉,不能做到按章办事,没有真正发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“宪法”作用。有的公司章程重大内容和主要人员发生变化后,不及时修订章程并完成工商变更备案,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等。
2、组织体系不健全。有的公司应设而未设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机构,成员人数与公司规模、管理幅度不匹配,组成结构不符合新的政策规定和专业互补等要求;有的子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程序不规范,未严格落实董监事任期制、换届选举制、经理层聘任制;有的公司董事、监事调离、退休后,未能做到及时补充调整等。
3、职责划分不清晰。部分子公司各治理主体议事规则缺失,运作程序不规范,运行质量不高;特别是对股东(大)会、党组织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经理层的权力和义务划分不清晰,有的股东不经过股东会、董事会决策直接插手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和管理事务;有的公司董事会、经理层之间决策和管理错位、越位、缺位现象突出;有的未经党组织讨论研究就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策,有的把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理解为党组织替代董事会、经理办公会决策,有的以经理办公会决策替代董事会决策等。
4、法人主体意识淡薄。有的对下级企业未履行出资人委派股东代表、董事、监事程序和监管职责,对下级公司监管不到位;对上级出资企业未履行报批义务,有关事项没有按产权关系逐级决策、逐级上报。比如,须报经集团批准的战略、规划、投资、重组等重大事项,子公司不履行内部党组织、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策程序,就直接上报集团决策,缺乏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法人意识,忽视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应有作用,在依法决策、合规决策上存在很大的瑕疵和风险。
5、履职能力不够强。部分董监高和董办的人员,对公司治理有关概念和投资、财务、管理、法律、行业等基本专业知识掌握不够,对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了解不深,对规范运作认识不清;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,对议题必要性、可行性、风险点把握不准;有的子公司议案质量不高、缺失内容较多,支撑材料不足;一些办事机构人员专业素质不高、责任意识不强,甘于当随从和“二传手”,对上会议案,只收集、不审查,对决策运作不规范现象,不发声、不提醒,参谋把关作用发挥不够。
三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对策措施
1、发挥制度牵引职能,推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。 为加强集团公司及各级全资、控股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各级各类治理主体规范运作,推动解决实践操作中存在的盲点、难点、不规范、不到位等问题,董事会秘书处通过全面系统梳理党章党规、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中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,融合先进企业公司治理经验和集团创新实践,在全国、全省国有企业中首家制订了 《潞安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治理主体规范运作指引》,为牵引实践操作提供工具手册和基本遵循,并督促各子公司进行学习贯彻,加快提升治理短板。下一步,将按照集团2020年改革发展行动计划,构建子公司治理评价标准体系,加强子公司董事任期绩效考核,推动各子公司董事会更好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。
2、发挥监督管理职能,推动治理水平不断提升。一是强化对公司章程的审核把关,督促子公司及时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备案,为公司治理擘画好顶层设计。二是严格执行子公司股东会议案联合审查及股东代表委派制度,维护出资人利益。三是指导子公司完善各治理主体议事规则、厘清各治理主体决策权限,制定各治理主体研究决策事项清单,构建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、协调运转、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。四是通过督导检查和业务培训,促进董监高和董办人员提高履职能力,特别是熟练掌握《公司法》、公司章程、财务、管理、法律等专业知识,以此规范会议运作、提高决策质量。五是加强董秘人员队伍建设,通过专业系统培训和日常业务指导,培养一批公司治理的关键先生、维护“三会”运行的合规官和协调各治理主体关系的联络员。
3、发挥联络协调职能,推动治理效能充分实现。履行好董事会与党组织、经理层的沟通协调职责。一是协调推进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、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决策前置程序,保证党的领导有效融入公司治理。二是协调推进董事会任期制改革、完善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领导体制,及时补齐更换董事,确保子公司董事会机构健全、人员到位、有效履职。三是协调推进对子公司董事、高管的考核,将其履职能力、工作实绩与个人进退流转和薪酬待遇紧密挂钩,增大激励与约束,真正做到“能者上、优者奖、庸者下、劣者汰”。
公司治理水平是国企党员干部特别是董监高人员的“硬核”实力,其专业素质的高低、治理能力的强弱,直接影响着决策水平、管理成效和发展成果。因而要摒弃传统落后观念,树立现代法治思维,强化对公司治理业务知识的学习充电,锤炼高强本领,规范履职行为,避免履职失责失当,防范决策运营风险,合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。
(作者单位:集团秘书处)